主办:宝兴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曝光台 | 宝兴县集中曝光一批安全警示典型案例
         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警示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对3起安全警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曝光。

一、执法案件案例



案例一: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材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6年2月,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石材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工厂一名电工杨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石材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是将无证者自身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更是对企业财产安全、其他员工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法律合规底线的严重威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无证上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应深刻认识到无证作业的极端危险性,珍视生命,主动参加培训并考取合法证件。该案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警示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加强培训和现场管理,确保持证上岗。本案通过对企业进行处罚,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突出抓好作业现场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砂石有限公司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6年3月,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砂石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检查发现该厂区内1处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污水处理池区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砂石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有限空间(如污水井、化粪池、发酵池等)易积聚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缺氧或形成爆炸性环境。企业需深刻认识其危险性,将有限空间辨识、建档作为安全管理基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警惕风险。严格作业流程作业前必须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检测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通风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中持续监测气体变化,配备通风设备、防护用品(如呼吸器、安全绳)和监护人员,严禁无审批、无防护作业。杜绝盲目施救事故发生后,非专业人员切勿盲目进入施救,应立即拨打119、120,依靠专业救援力量。救援时需使用检测仪器评估环境,佩戴防护装备,避免伤亡扩大。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制定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对承包单位作业需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避免“以包代管”。 加强培训与监管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防护用品使用、应急处置等。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设置警示标志、未组织演练、违规作业等行为依法处罚,生命无价,安全第一。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高,需企业、员工、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将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守护生命安全。


案例三: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6年4月,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未同设备维保单位(雅安市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以上第1项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近年来,工贸行业企业发展迅速,但有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极大安全风险。企业与承租方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因此,后续我们监管执法工作,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督促企业安全负责人强化现场管理,确保消除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深入企业进行摸排,确保企业从上至下紧守安全红线。



二、重大事故隐患案例



案例一:某生活超市

重大隐患:总配电室与物业共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3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


案例二某酒店

重大隐患:“名膜水处理”设备、消防泵房未纳入有限空间日常管理,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牌,未辨识为有限空间。

违法依据:《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中毒、窒息以及燃爆、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高温高湿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载明有限空间基本信息、单位紧急联系人、报警急救电话等内容”,按照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3条“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


案例三:某乡(镇)堤防

2026年3月,县水利局在某乡镇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某处堤防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判定该处堤防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赓即要求隐患所在地的该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该镇人民政府通过新建堤防于2026年5月底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

 

编辑:lmbxr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