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阻断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员、个个都是监督者”的良好氛围,按照《宝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宝安委发〔2022〕19号)规定,现将我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电力、文化和旅游、校园安全、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县安委办电话“0835-6821113”,以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3.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举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10万元。 四、如何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亲自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并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程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案件经办人提供收款账号,办案人员制作书面说明,记录相关事项,经审核后,按程序存入举报人指定的账号。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县级机关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县级机关领取奖金的,由县级机关按程序取得奖金后拨付到上级指定机关,再由上级指定机关支付。 五、哪些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2.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3.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4.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举报安全性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会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但是,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